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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作者:浏览量:

楚人社函〔2024〕14号

董启栋、段加权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放宽对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人员范围的建议》(第157号)交由我局办理,综合协办单位州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楚雄州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始终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一)全力推进技能提升工作。2023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7750人次。其中人社部门组织开展52180人次,分别为在岗农民工培训484人次,企业职工培训2814人次(含在岗农民工培训484人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468人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25439人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64人次,失业人员培训98人次,退役军人培训2人次,毕业年度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培训1395人次,脱贫人口、脱贫家庭子女培训22147人次,其他重点群体培训221人次;统筹其他部门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570人次。2024年1至5月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3008人次。其中人社部门组织开展10547人次,分别为在岗农民工培训468人次,企业职工培训562人次(含在岗农民工培训468人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2303人次,失业人员培训8人次,毕业年度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培训9人次,脱贫人口、脱贫家庭子女培训7603人次,其他重点群体培训62人次;统筹其他部门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461人次。

(二)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尤其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的作用,开展培训对象培训意愿的摸底调查工作。以提升培训质量为导向精准培训,结合用工需求和职业技能要求,全面推行定岗、订单、定向培训方式,指导培训机构按培训工种和项目明确的培训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科学设置培训项目、班次、时长等,针对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培训对象,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能培训课程体系。

(三)确保培训质量。严把培训机构入口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好中择好、优中选优,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培训经验丰富、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规范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将补贴性培训数据纳入“技能云南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充分运用服务平台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过程拍照、即时互动、地理位置等技术手段,严格培训过程监管,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适时开展培训教学实地督导评估,对培训学员进行抽查的同时,通过实地核实检查、身份证核对、抽查核实、电话回访等方式,确保培训考勤记录真实、培训秩序良好、培训课时达标,促进培训落实落地见成效。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建议“上级部门研究调整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参加当地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范围,允许通过考核评价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断提高县级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三级/高技工及以上)的比例”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相关政策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范围规定如下:

一是《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17号)规定:“省内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范围包括: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脱贫家庭子女、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用工、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年龄限制,对确有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中担任村(社区)干部的(编制内人员除外),可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是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4号)的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按照五级(初级)1000元、四级(中级)1500元、三级(高级)2000元发放。参保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我州按照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及时将技能培训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宣传力度,拓宽技能人才培养渠道,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学习技能,提高技艺。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不能参加在当地组织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能通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这部分人主要是:一是同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签订了1-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公益性岗位或从事计划外的部分工作人员;二是到外地民营企业务工,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实现短期就业,很多民营企业既不为这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不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评价取证”的问题。我们的办理意见:一是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或其他享受了财政补贴资金人员不能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人社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关于“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年龄限制,对确有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中担任村(社区)干部的(编制内人员除外),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上述两部分人中,存在就业不稳定风险和返乡务工就业的可能性,从提升个人就业创业发展意愿方面,他们也有参加当地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来提高自身技术发展和技能等级提升的需求”的问题。我们的办理意见: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17号)中规定“对确有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中担任村(社区)干部的(编制内人员除外),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非常感谢两位代表对人社工作提出了好的意见和建议,今后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关心、支持人社工作,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紧扣服务产业发展,以“提技能、促就业”为核心,针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培养技能人才,不断提升我州从业人员的技能技术结构质量,以技能助推产业发展。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艳萍,0878—3369256)

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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