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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作者:浏览量:

楚人社函〔2024〕10号

夏忠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建议》(第273号)交我们办理,经我局商州财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州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及楚雄州2024年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交办会议精神,明确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建议》(第273号)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办理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分析相关政策,并联系州财政局,紧扣部门职责,就如何更好的保障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权益进行研究,积极向省人社厅工资处反映相关问题。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相差太大。建议州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出台相关政策,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致。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人〔2004〕4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不统一,我们已多次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在2023年全省工资福利培训会上,省厅工资处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答复,因该标准的制定涉及到多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状况、财政预算、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设计等,因此就目前来看还无法改变这一现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审批标准和程序,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政策,并加大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让更多人了解政策制定的背景和目的,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抚恤金政策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省厅的对接,及时反馈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共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感谢你们对我州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让我们共同推动我州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4年6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吕楠,0878—3389826)

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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