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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五)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7日作者:浏览量:

《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门诊、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生育分娩、大病保险四类医疗待遇。《楚雄新闻》联合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权威解读。首先,我们来关注门诊和住院的医保待遇。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门诊方面,考虑到参保城乡居民门诊费用负担问题,《办法》明确了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25%。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对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10%。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参保人员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住院方面,按照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等级在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上实行差别化: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比例为60%。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在(或转往)统筹区域外当地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50%。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另外,在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国家和省物价政策规定的国产医用耗材和200元以下(含200元)进口医用耗材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支付,对200元以上的进口医用耗材暂不纳入支付范围。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特殊抢救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血液制品”的,个人先自付10%。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如需转院,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就高补差计算;上级医院转下级医院的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费用。

权威解读|大家关注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多图)符合分级诊疗并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待遇按照相应级别医院标准执行;不符合分级诊疗或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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