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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七)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作者:浏览量:

——8种情形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就医时如何结算医疗费用?在什么情况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楚雄新闻》联合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持卡就医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到已联网结算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如果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则要先由个人垫付,再凭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患者身份证明等资料原件,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最后要提醒的是,有八种情形,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这八种情形分别是: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或纠纷所产生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因违法、犯罪及参保人员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被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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