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协委员提案 / 正文

对州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34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3日作者:浏览量:

对州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345号提案的答复

楚人社复〔2017〕58号

李军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将农村群众“三高病”纳入医疗保障优惠政策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2017年以前,我州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分别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制度和管理部门分割,两部分参保群体在包括“慢性病门诊医疗”在内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也不尽相同。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州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覆盖范围、统筹层次、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归口管理、结算办法、信息系统”十个统一的目标进行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

在制定《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过程中,我局分别牵头组织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研讨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广泛听取了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医保及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法律工作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代表等社会各阶层、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其中对于慢性病门诊政策问题,由于原新农合没有此项待遇政策,且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后参保人员群体较大,筹资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各界代表普遍认为在目前医保筹资水平情况下,有限的医保基金应重点突出“保基本、保大病”,确保参保患者重特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建议再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后逐步解决,避免造成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和风险。因此,整合后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中,除制定了普通门诊待遇政策外(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0%;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25%。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10%。每人单次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50元,每人每月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暂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三高病”等的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政策。

二、近期,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人社厅关于医疗保险健康扶贫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已于6月16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了提高参加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糖尿病、高血压门诊费用基金支付额度和比例,糖尿病年度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1800元、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高血压年度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1440元、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

三、下步我局将对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的慢性病门诊问题进一步进行研究和分析测算,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我州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合理建立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政策。

感谢您对我州医疗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0日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网站信息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8-3369165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08101678号-3  网站标识码:5323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