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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作者:浏览量:

佘晓琴、罗有华、尤国琴、普艳梅、郎晓东、韩成金、苏燕代表:

你们关于调整事业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革性补贴的问题

我州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完善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政策”,完善规范了我州机关单位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政策。此次规范后,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评比表彰奖励项目之外,各县市各部门设立的奖励项目一律取消。因此,这次完善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政策是对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按照2004年12月2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云人〔2004〕4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关于政府综合绩效考核的问题

我州政府综合绩效考核是严格按照省厅的政策执行,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视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州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考核的单位实行按月预发,年底按考核结果视各地财力情况进行兑现。

三、关于事业单位车改的问题

我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于2018年8月开始启动。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楚办字〔2018〕69号)文件精神,州级和各县市制定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参改范围和改革方式,确定公务用车交通补贴和费用报销额度,全州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已于2019年5月31日完成。我州的车改是严格执行省级相关的车改政策执行。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抚恤费的问题

我州机关事业单位的抚恤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抚恤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抚恤费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谢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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