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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作者:浏览量:

楚人社复〔2017〕54号

佘晓琴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力度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4号),根据通知要求我州迅速制定《楚雄州“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工作目标、扶持对象及范围、扶持政策、操作办法、补助资金拨付等主要内容上均与省的要求一致,同时创造性地提出在任务分解上充分发挥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由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任务,此做法被省级采纳并在全省推广。

2014年—2016年省级共下达我州扶持6500户微型企业的任务,我州根据微型企业扶持要求圆满地完成扶持工作任务,完成目标任务100%,带动就业32500人以上。省级安排下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补助资金9750万元,州级安排下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补助资金585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3900万元。

自开展“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以来,我州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富滇银行三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营办工作,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受理民营办提交的微型企业贷款申请。农村信用社共受理微型企业贷款申请828份(户),发放贷款7937万元;邮政储蓄银行共受理微型企业贷款申请352份(户),发放贷款2942万元;共发放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10879万元。

201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对新一轮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进行了调整,并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8号),在新的实施方案中加大了对微型企业贷款贴息,方案规定: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符合扶持行业要求的全省微型企业,可向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3家承贷银行申请10万元—30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由“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信息平台”向承贷银行直接推送企业名单,或由承贷银行根据扶持条件自主挑选企业,按照审贷程序发放贷款。10万元额度内的贷款,可按照规定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财政贴息政策。10万元—5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符合条件可按照有关规定免担保;50万元—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办理。10万元—5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应作为承贷银行重点发放对象单独进行考核。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4%,由省财政给予申贷微型企业不超过1年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基准利率上浮部分利息则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为此,我州各承办单位将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积极按照新一轮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要求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将以更加昂扬的精神风貌,更加务实的作风,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克难奋进,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坚决完成省下达给我州扶持微型企业的目标任务。

感谢你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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