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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6日作者:浏览量:

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楚人社复〔2017〕37号

徐丕学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8年11月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2009年9月州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制定了《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我州先后在大姚、姚安、武定、牟定和元谋县启动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截至2016年底共参保5221人,领取待遇3816人。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县参保政策不统一,导致待遇领取也不尽相同。

鉴于原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政策不完善、参保不规范、受益不均衡、可持续性不强、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随着覆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为从根本上完善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2016年2月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州市选择一个县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元谋县开展试点工作,在州、县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元谋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标志着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取得了重大突破,试出了经验、收到了成效、达到了目的。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2017年全省将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省人民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已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并召集会议征求了州市的意见。按照省政府征求意见稿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我州结合实际,在元谋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5月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同时着手草拟制定我州《实施办法》,待省政府《意见》下发后,将结合我州实际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程序审定下发《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后即可启动实施。这次改革完善政策的主要精神是: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安排必要工作经费和落实村级协办员工作补助,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提供保障。

二、明确了参保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从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耕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所属户籍在册人员。

三、明确了资金筹集。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保和弥补资金不足。

四、改革了参保制度。改变了之前针对被征地农民而单独建立的一套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

五、改革了参保方式。改变了之前以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保缴费的方式,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政府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政府补助。

六、改革了待遇计发办法。改变了之前以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待遇的办法,按照现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待遇。

感谢一直以来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欢迎多提宝贵建议!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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