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社动态 / 最新动态 / 正文

楚雄州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清算工作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3日作者:王志全 肖霞浏览量:

2020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28号),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抚恤待遇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经历计发。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一是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个月计发。二是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5计发,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5计发。三是对1995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的人员加发一次性抚恤金,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计发月数为2个月。

为抓好此项工作落实落实,楚雄州各级经办机构积极开展信息系统测试和摸底调查工作,通过各级的努力配合,目前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各级经办机构将于本月开始,根据文件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开展丧葬抚恤待遇清算工作,确保实现应发尽发,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对2011年7月1日至今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其家属申报过清退个人账户余额的,经办机构将核对痕迹资料后,通知家属或单位前来办理领取丧葬抚恤待遇业务。二是对2011年7月1日至今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其家属未申报过清退个人账户余额的,经办机构将根据信息系统的参保情况通知家属前来办理清退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抚恤待遇业务。

根据摸底调查,全州2011年7月1日至今,大约有1400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预计补发资金2760万元。据测算,若在职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其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181.93元;若在职参保人员2020年死亡(参保缴费满15年的),其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2280元。

同时,为方便群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里的参保人员信息为准计发丧葬抚恤待遇,不需要丧葬抚恤待遇申领人员提供参保人员档案和缴费资料。但需提供现在职死亡人员未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者工伤保险丧葬抚恤待遇的承诺书。(楚雄州人社局  王志全 肖霞)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网站信息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8-3369165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08101678号-3  网站标识码:5323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