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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日,谢某在楚雄某药业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楚雄州人社局认定谢某属因工受伤,楚雄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由于用人单位未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谢某要求楚雄某药业公司支付9级工伤伤残的相关待遇,并向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月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进行法律释明,最终于2018年1月19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工伤待遇赔偿调解协议,谢某当庭领到楚雄某药业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共10万元。(楚雄州人社局 柏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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