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持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人才项目评选、人才招聘引进等方面的政策,进一步激励疫情防控一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攻坚克难、担当作为。现将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人事人才政策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
一是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二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 须的现场办理。对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三是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有关政策
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开展职称评审、职称证书集中办理,职称评审材料现场清退以及相关的专家评委培训等聚集性活动,暂缓安排布置2020年度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
二是职称证书领取、省贴证书办理和职称评审材料清退工作原则上通过快递邮寄方式进行办理,确需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制度,并明确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办理情况登记。
三是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面授学习培训活动。采取线上学习或有计划的自学等方式代替面授,也可待疫情防控后进行补学。
四是专业技术人才集聚性活动暂停开展期间,充分利用网络服务平台、邮寄等方式,为专业技术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服务工作不中断。
三、激励关爱广大人才在抗击疫情一线担当作为
一是对在一线参加疫情防控和疫病救治工作的广大人才,在申报、评审、聘任高一级职称时给予优先,疫情防控和疫病救治工作表现情况作为评聘时的重要参考依据,相关工作总结、专题报告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业绩成果条件。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时,可适当降低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成绩。因疫情防控和疫病救治工作表现突出,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记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用,用人单位无相应岗位的,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限制先行聘任,逐步消化。
二是楚雄州赴湖北省支援人才在申报(报考)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可放宽履职年限1年,卫生技术人员免试当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并视同具备所申报(报考)职称(资格)规定的基层服务、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工作经历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派出援助前取得相应职称(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从选派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先行聘任,逐步消化。
三是符合国贴、省贴、省突、云南省“两类人才”、楚雄州“彝乡英才”培养工程申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或推荐。
四是在疫情防控和疫病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西部之光”“基层人才对口培养”等培训项目。
五是对在疫情防控和疫病救治工作中承担对外援助、在本地区疫情防控和疫病救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等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四、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政策
一是切实加强“三支一扶”人员防护。统筹做好当地“三支一扶”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关心关爱在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密切关注“三支一扶”人员的假期外出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通过微信、QQ、电话等形式保持沟通联系,精准摸排,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二是统筹安排2020年“三支一扶”工作。适当调整或延后2020年度“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安排,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按时按规定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直接考核招聘、就业创业等服务工作。
三是支持“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疫情防控。支持动员“三支一扶”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支持医疗岗位服务人员积极参加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向群众积极宣讲普及疫情防控知识等;其他岗位服务人员根据基层需要积极参加基层疫情联防联控的相关具体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特别是奋战在疫区一线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个人安全。
四是及时发现宣传先进典型。跟踪了解“三支一扶”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组织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弘扬青春报国、担当奉献精神。
五、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政策
一是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是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加大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后续如有新的政策措施出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及时更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