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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支持政策措施的公告(三)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1日作者:浏览量: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企业稳步复产,在岗职工有序复工、大量农村劳动力急需转移就业的实际,国家、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持续出台政策措施,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守牢民生保障线。现对部分政策措施更新公告如下:

一、就业创业方面

(一)稳就业阶段性补贴政策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名上班职工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上班职工签到花名册等材料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被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材料,向介绍成功人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要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有见习意愿的农民工,提供见习机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给以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注册在云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平台型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和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开展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培训内容由企业确定),可纳入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政策参看公告二)。疫情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疫情解决后,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组织培训对象参加线下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证书的单位和机构,按规定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对组织培训对象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证书的单位和机构,按有关文件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组织培训对象参加线上培训仅取得《培训合格证(理论部分)》证书(还需进行线下培训或考试等)的单位和机构(需提供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到注册、授课记录、学习记录等线上培训相关佐证材料),按有关文件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剩余部分的职业培训补贴,在完成线下培训(或考试)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证书后,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拨付。

组织培训对象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单位和机构,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5.对由社会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按照创业载体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5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帮助创业载体稳定经营。符合条件的创业载体,凭场地租金费用减免协议,向创业载体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切实做好就业服务保障工作

统一组织农村劳动力到省外务工就业,编制发放预防手册,有组织协调开通返岗专列、专车,安排专人带队,安全有序组织输送。高校毕业生可参加网上招聘和就业服务,开展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要通过“一对一”帮扶,综合运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措施帮扶其尽快就业。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

(三)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政策

一是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以倡议书、公开信等方式,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盲目外出。

二是实施农民工分类指导。加强返乡农民工摸排和分类指导,对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要采取措施,避免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外出。要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开展疫情监测,做好防护工作。

三是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的集中发布。同时,加强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动态掌握用工需求,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加强有组织对接服务。鼓励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通过组织专车等方式为农民工返城复工提供点对点的出行服务。

四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农民工出行服务,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网上服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民工的慰问关爱工作。

(四)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

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人社服务专员”队伍主要由两类人组成,一是人社干部,明确一人联系一户或多户企业,采取分片、分区、分户制;二是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统计员),实行点对点、人对人联系制度。同时,建立每1户企业都有1名专门的人社服务专员制度,实现“1对1”联系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摸底调查,对接生产经营和用工状况,建立企业需求台账,实现企业产能清、员工总数清、缺工人数清、空岗结构清、问题困难清。

(五)免费在线培训与教育服务

人社部下属有关单位开发运营的培训在线平台免费向社会开放,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国职业培训在线”(http://px.class.com.cn)、“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http://jc.mohrss.gov.cn)、“新职业在线学习平台”(http://xzy.mohrss.gov.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http://www.chinanet.gov.c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http://edu.mohrss.gov.cn)等培训平台,将对劳动者个人、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师生开放,免费提供线上培训资源以及视频课程、电子书、课件、动画等职业培训教学资源。

(六)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政策

一是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二是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

三是合理安排现场服务。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需的现场服务。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是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五是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六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七是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

二、社会保险方面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一是自2020年2月起,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

一是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的,参保单位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备;若三个险种分开经办的,请分别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报备后,应将延期缴费企业名单书面通知同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二是参保企业在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正常申报。延缴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企业应正常申报人员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后,根据延缴前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计算预发基本养老金,通过社银平台推送社会化发放机构发放。待疫情结束企业补缴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在系统中重新核算已办理预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对已发放的养老金进行清算。

三是参保企业在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正常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预发的失业保险待遇。待疫情结束企业补缴到账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系统中重新核算已办理预发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并及时补发。

(三)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政策

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同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劳动关系方面

(一)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二)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三)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四)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五)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制度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将其纳入经济性裁员范围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

(六)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七)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后续如有新的政策措施出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及时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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