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有几种,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包括那些项目?
答: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包括以下工资项目:(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上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全省统一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进行调整,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90元提高到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提高到20元;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40元提高到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提高到19元;其他各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90元提高到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提高到18元。
六、调整后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我州楚雄市、禄丰市属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40元调整为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其余8县属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90元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七、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中有什么义务?
答: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当按时支付。
八、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九、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时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