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号)安排,现将我州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我州楚雄市、禄丰市属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40元调整为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其余8县属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90元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上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全州各用人单位应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四、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我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