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联珊、徐云生、朱强、金雪芳、刘凯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执行奖励性绩效分配政策激发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机制的意见》(云卫基层发〔2015〕9号)文件规定: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支结余中可提取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原则上奖励基金提起比例为40%左右,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10%左右,具体提取标准由各县市确定。2、奖励基金根据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食堂、活动场所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维修、运行以及职工集体福利待遇。3、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基金考核分配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已经原文转发给各县市执行。
我局会加强与州卫健委、州财政局联系,促使州卫健委督促各县市乡镇卫生院按文件精神认真执行。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撒亚平 0878—338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