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雪蕾、蒋云翠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一线林场职工实行“提前退休”政策的议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2004年12月2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云人〔2004〕4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
根据云人社发〔2012〕189号文件精神,我州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决定》(楚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具体办理要求可到当地人社部门了解。
谢谢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撒亚平 0878—338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