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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州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3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作者:浏览量:

朱强、许嘉鹏、王亚明、金雪芳、段志荣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州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岗位数额限制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评聘分开

我州在职称评审中,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29号)中“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型职业,可采用聘评分开方式”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放宽专业技术聘任条件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精神,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各等级岗位分别实行比例控制。云南省根据人事部文件精神,印发了《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明确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比例控制目标为1:3:6。2008年省人事厅结合我省各行业特点与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农、林、水、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了各行业岗位结构控制比例,我州自2010年开展岗位设置工作以来,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均已执行省规定的最高结构控制比例。

(二)2014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文件中第三条,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岗位数额限制中规定:对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者,因受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该文件明确规定放宽人员只限于县、乡两级,不适用州级。

(三)我省的职称评审条件或者实施细则,只有省级有制定权限,地州、县级只有贯彻落实权,没有制定权。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向省人社厅书面上报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岗位设置有关事项的请示》(楚人社呈〔2019〕19号),就放宽州级高级岗位设置相关事项进行请示,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口头答复,(云人社发〔2014〕106号)号文件仅限于县、乡两级事业单位、不适用州级及以上单位,对于擅自放宽条件的州市和单位,属于违反政策规定,将根据情况进行清理规范。

感谢你们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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