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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7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作者:浏览量:

楚人社字〔2021〕7号

致公党楚雄市基层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州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职称聘任工作按理》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29号)中“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型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的文件要求,我州在职称评审中,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文件精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文件,文件第三条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岗位数额限制中规定:对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者,因受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目前全州严格执行106号文件,对于符合文件中规定条件的人员,已按文件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三、你们提出的放宽县级聘用条件,并且州一级事业单位也按照106号文件执行的内容,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曾向省人社厅书面上报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岗位设置有关事项的请示》(楚人社呈〔2019〕19号),就放宽州级高级岗位设置相关事项进行请示,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明确答复,该文件明确规定放宽人员只限于县、乡两级,不适用州级,只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楚雄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楚办字〔2010〕1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人社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目前全州所有单位均按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实行岗位管理。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6〕153号)、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云人任〔1996〕91号)文件要求,全州所有事业单位均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重要依据。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通过调整工作岗位、转岗培训、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等方式,极大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工作的意识得到了增强,激励、督促与教育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发挥,激励了先进,鞭策了后进,为彝州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感谢你们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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