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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作者:浏览量:

沈桂菊、朱芸、阿芳、自晓丽、张兴伟、罗起相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2004年12月2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云人〔2004〕4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我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工改〔2006〕3号)文件规定: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卫生一线科技人员,在按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套改后,至2006年6月30日在上述岗位累计工作满8年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累计工作满16年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工资套改后,上述人员在高定工资的基础上再继续向上浮动一个薪级,浮动满8年转为固定工资的年限连续计算。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行每人每月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2014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文件规定:对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者,因受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以上都是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的政策。谢谢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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