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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
发言人账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5-08-21 |
联系人姓名 | 代 |
手机 | 130****6383 |
联系方式 | 130******** |
性别 | 男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目前育有1孩。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休假规定,可带薪休假的类别为陪产假30天(已休)、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已休)。 咨询事项如下:根据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2.《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十五)降低生育成本。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3.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中第二条奖励假期执行(二)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多次休。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子女在当年年满3周岁的,当年仍可享受育儿假待遇,但应当在子女3周岁生日前休完。 以上3份条例或文件是目前网上搜索到的关于云南省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均明确符合规定的夫妻双方均可以享受育儿假。但在实际执行请假过程中,单位均已州级、县级人社及卫健部门未印发相关文件通知为由拒绝给予享受育儿假。除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及带薪年假(5天)以外,其余关系到婴幼儿事项的假期均有规定扣发绩效或工资,对于参加工作不满10年且育有婴幼儿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不小的压力,特别是新进参加工作的10年内的职工,是养育1胎、2胎及3胎的高峰期,在这个时间段内,不能享受规定的育儿假,那相关条例及文件也就失去了制定的意义和初衷。 希望贵单位积极与卫健部门会商,尽快印发州级层面的指导文件给予各县市人社及相关部门参照执行。如已印发相关文件,请告知文件标题。上述引用条例及文件,如有错误或过期,请批评指正!敬谢! |
回复人名称 | 楚雄州人社局网站管理 |
回复时间 | 2025-08-22 |
回复内容 | 你好,已经通过电话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