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10927002 | ||
标 题 | 从事个体经营者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 ||
发件IP | 39.128.113.* | ||
写信时间 | 2021年09月27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楚雄州人社局领导:我是一名个体经营户,今年46岁。2002年,我办理了个体经营执照从事服装经营,2004年后改为小吃店经营至现在。我于2015年购买了个人养老保险。按国家现行养老金领取制度,我需要缴费至2030年也就是我55岁才交足15年。近期听省外朋友说只要以前从事过个体经营且办理有本人名下营业执照就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他们也是到楚雄查询其以前在楚雄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但我到市人社局办事窗口咨询时,窗口工作人员说楚雄市未听说有此项政策。我想咨询一下楚雄(云南)有无此类政策执行?还是各省执行政策不一致?我(女性)从事个体经营是否也要到55岁才能申请退休?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你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属于省级统筹,我州是按云南省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除因疫情期间可延缴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暂无相应补缴之前养老保险的文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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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理时间 | 2021年0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