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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楚雄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由980元/月调整为11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元/小时调整为10元/小时;其余9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由830元/月调整为95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元/小时调整为9元/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