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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5-011600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1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6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0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晓伶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石天龙,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派遣至楚雄悦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4日10:30分左右,在楚雄州体育馆参加楚雄州州直单位职工运动会篮球赛时受伤,致右锁骨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罗东翰,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2月25日14:40分左右,在公司成品库房配合协助成品开关柜顶柜装车发运作业中,在攀爬解除钢丝绳吊钩时跌落在货车厢内受伤。致胸部挫伤并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肩部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丁信琼,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派遣到楚雄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青龙服务部工作,2024年12月11日15:20分左右,在一号楼四楼茶室用消毒水(强碱)洗杯子时保温杯突然爆炸,消毒水(强碱)飞溅到左眼中受伤。致左眼角膜上皮剥脱;左眼角膜烧伤(碱);左眼结膜烧伤(碱)。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邓志刚,楚雄宏鑫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2月10日19:45分左右从开发区电信花园的家中出发沿永安路、威楚大道、东升路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到公司上晚8点的夜班,19时53分左右行至距公司1.4公里左右的东升路中国石油辰弘加油站出口处外路段由北向南直行时与由南向西左转的小型汽车发生擦碰造成交通事故受伤。致1、左膝关节损伤(前交叉韧带股骨止点撕脱)2、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3、左膝胫骨平台骨折4、左腓骨小头骨折5、左侧多发肋骨骨折6、头部的损伤7、面部损伤8、外伤性鼻出血9、外伤性口腔出血10、左侧胸部损伤11、左侧大腿损伤12、左侧小腿损伤13、左侧踝关节损伤14、左侧下肢浅表损伤(足背)15、左膝关节积血。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邓志刚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李晓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职工。根据申请人自述:2024年11月15日13:00分左右,在永安支行营业网点办公区上卫生间时头晕摔倒扭伤左脚,当时未向网点同事反映相关情况,下班后回家自行处理,直至第二天左脚疼痛才到楚雄州中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左踝关节扭伤;左跟骨撕脱骨折;左足舟骨撕脱骨折;左足外侧楔骨小片撕脱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01月16日至2025年01月20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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