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用人单位分立,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依据此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根据用人单位分立后权利义务继承情况来确定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依据此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根据用人单位分立后权利义务继承情况来确定被申请人。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网站信息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8-3369165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08101678号-3 网站标识码:5323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