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马瑞雪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马瑞雪,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0月17日09:25分左右,在公司成品检验站检验活塞销成品时,其同事在处理活塞销成品时手没有拿稳滑落砸到左脚背部受伤,致左足部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文娜,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0月11日08:05分左右,经过产内停车场旁1号路到办公室途中由于路面湿滑滑倒受伤,致左足左侧三踝骨折(内、外、后踝);左踝关节损伤;左踝关节皮肤擦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何兴才,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职工。受公司安排驾驶公司车辆2024年10月16日到下马房村用户家勘查完线路返回站点途中09:15分左右,在楚双公路宝山屯岔路口发生事故受伤,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骨折;胸部损伤;肺挫伤;右侧肱二头肌肌腱损伤;右侧肩关节积液(少量积液);面部裂伤(右下唇);舌裂伤(右舌缘);创伤性牙脱位(31、41、42)。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杨娅,楚雄惠工社会服务中心职工。2024年10月16日上午根据办公室主任工作安排外出到双建路州委巡察办交材料08:40分左右行至双建路与北浦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脑震荡;头皮血肿;上肢和下肢多处浅表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邹从玉,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0月18日上午11:10分左右在楚雄市苍岭镇腰站街设备物资经营分公司车间内,在货箱车上卸模板过程中,因脚下模板突然松动致其从货箱车上跌落受伤,致左肩袖损伤;左肩关节积液;牙震荡;皮肤擦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李锦,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辅警。2024年10月22日21:38分左右在广大高速公路(大理方向)沙罗隧道距出口200米处车辆故障处置现场,在跨上沟盖板上去拿锥桶时崴伤右脚受伤,致右足第5跖骨骨折;右足扭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孙剑林,楚雄州教育体育局职工。2024年10月21日代表单位参加篮球赛在楚雄州体育馆比赛中10:30分左右拉伤左小腿,致左小腿肌肉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杨昌义,楚雄州人才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外派到楚雄国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农业发展银行职工食堂)做主厨。2024年10月22日中午12:50分左右结束工作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下雨在铜鼓寨路边避雨20多分钟后13:30分左右回到楚雄市栗子园小区内31幢楼下路口由南向北直行时遇东由向南左转的小型汽车造成摩托车侧翻致其受伤,致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上臂桡神经损伤;右肩肩部损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杨昌义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李涛,云南省楚雄州气象局职工。受单位安排到昆明参加省气象局职工运动会2024年11月10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昆明海埂训练基地云南红塔体育中心综合馆参加拔河比赛中受伤,比赛结束后立即根据局里安排11月13日至20日到大理参加审计未及时就诊,11月21日到楚雄州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右胸部损伤;右侧4、5、6肋骨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0、王宁峰,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武定县人民法院协警。受单位安排外出办案执勤2024年11月19日下午15:40分左右在禄丰市仁兴镇银沙村委会麦粮地村乡村道路步行询问寻找当事人家庭地址时,被路边窜出的狗咬到左小腿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4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