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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4-020700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4年02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7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马云仙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敏,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月1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职工食堂上班期间,因地面有水渍,不慎滑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范学富,男,云南楚雄市良木职业中介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交通集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双柏分公司员工)。2023年11月10日19:20分左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李晓媛,女,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月2日16点左右上班期间,在办公楼楼道不慎踩滑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武兴贵,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月19日上午9:22分左右,在押运楚雄红塔村镇银行运钞车从子午镇返回楚雄市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马德文,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月19日上午9:22分左右,在押运楚雄红塔村镇银行运钞车从子午镇返回楚雄市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杨汝辉,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月19日上午9:22分左右,在押运楚雄红塔村镇银行运钞车从子午镇返回楚雄市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陈德雄,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月19日上午9:22分左右,在押运楚雄红塔村镇银行运钞车从子午镇返回楚雄市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谢家亮,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月19日上午9:22分左右,在押运楚雄红塔村镇银行运钞车从子午镇返回楚雄市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11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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