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1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自永文等三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自永文,男,楚雄州活塞销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3月21日16:50左右,在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左手被设备夹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龚瑞卿,楚雄师范学院职工。2023年3月8日11:00左右,在红河州泸西县吾者半山温泉职工疗养基地,参加楚雄师范学院气排球活动时左脚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余红兵,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3月8日15:10左右,在公司印刷车间工作过程中右手食指被机器割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1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