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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3-0310002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1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0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维君等五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维君,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职工。2023年2月8日11:42左右,王维君因公外出期间行至楚雄市北浦路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分行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后再次与行人王维君发生碰撞,导致王维君发受伤,交警判断王维君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江馨蕙,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职工。2023年2月7日11:40左右,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新区急诊门诊门口楼梯处不慎摔倒,导致左踝关节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王娜,女,楚雄州乡村产业发展中心职工,2021年5月派驻到武定县白路镇营盘村委会担任驻村队员。2023年2月12日22:59左右,王娜乘坐熊春华驾驶车辆从白路镇政府返回营盘村委会途中,在武定县白路镇白环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赵春燕,女,楚雄彝族自治州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2021年5月派驻到武定县古黑村委会担任驻村队员。2023年2月12日22:59左右,赵春燕乘坐熊春华驾驶车辆从白路镇政府返回古黑村委会途中,在武定县白路镇白环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王星,男,楚雄盛世舒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2月21日16:35左右,在楚雄新烟厂经警楼门前训练场进行消防水带训练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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