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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2-0610010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1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10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2)第2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夏绍能等7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夏绍能,男,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2022年5月14日22:10分左右,京昆高速元谋往武定方向K2645路段(永武高速公路清水河大桥路段)突发严重交通事故,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武定道路中队接到警情指令后,中队长夏绍能带领中队民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抢救受伤群众。23:19分左右,在事故处置、伤员救援过程中,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冲入事故现场,撞上正在抢救伤员和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民警及工作人员,导致夏绍能当场死亡。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飞国政,男,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2022年5月14日22:10分左右,京昆高速元谋往武定方向K2645路段(永武高速公路清水河大桥路段)突发严重交通事故,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武定道路中队接到警情指令后,中队长夏绍能带领中队民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抢救受伤群众。23:19分左右,在事故处置、伤员救援过程中,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冲入事故现场,撞上正在抢救伤员和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民警及工作人员,导致飞国政全身多处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李应珍,女,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5月25日上午11:15分左右,李应珍在师范学院新校区一楼食堂上班期间在储物间不慎摔倒,导致腰部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杨君,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2022年5月9日下午16:50分左右,在楚雄市永兴小区一楼99#号商铺开展电能表数据采集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张娅琳,女,楚雄州中医院职工。2022年5月10日上午10:00左右,在楚雄州中医院七号楼七楼病区当班期间不慎扭到右膝关节,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付彦东,男,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员工。2022年5月16日至20日付彦东与同事按工作安排到武定供电局参加安全生产巡查和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入住汇源酒店,5月19日上午8:38分左右乘坐同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往武定供电局开展工作,行驶到楚雄州武定县罗婺路与民中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付彦东受伤。交警判定付彦东不承担事故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冷振燕,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2021年6月起公司安排冷振燕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邮政业务窗口上班,主要办理邮政收寄及代开税务发票。2022年5月13日上午9:20分左右,冷振燕当班期间在楼梯口不慎踩空,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5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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