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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2-051800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18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2)第1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钱亮等2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钱亮,男,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运维事业部职工,自2021年9月起在公司武定县运维站工作,负责武定县辖区内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武定县运维站的日常办公和住宿地点位于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委会白邑村段春梅家四楼的出租房内,每天正常上班时间是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实行周末双休。2022年3月4日,钱亮与许强、刘嘉、袁浩、倪红兵几名同事一起按照公司安排,到楚雄总公司参加培训,2022年3月5日(周六)在楚雄总公司培训完毕考试结束后,钱亮等五人从楚雄返回武定,回到武定大约16时左右。回到运维站后,钱亮有事单独外出,其他四名同事到外面吃饭,当晚22:00左右,钱亮的同事许强听到钱亮回到宿舍。2022年3月6日(周日)08:20左右,同事发现钱亮趴在床上叫不答应,经初步检查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武定县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于08:45到达现场,经检查后宣布钱亮死亡,钱亮的同事在08:52又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的民警随后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根据昆明市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钱亮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肺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审查,钱亮于2022年3月5日(周六)在楚雄考试结束返回武定后,无其他工作安排,其当日工作已经结束,处于下班休息状态,2022年3月5日(周六)夜间22:00左右至3月6日(周日)上午08:45期间,钱亮在自己的宿舍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突发疾病时未处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经研究,拟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陈学金,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职工,2022年2月22日上午11:40左右,陈学金从办公楼506办公室步行到公司院内食堂就餐,11:45左右在食堂门口台阶处不慎滑倒摔到左膝,当时未到医疗机构检查处理。2022年3月31日,陈学金到楚雄州中医医院进行检查,2022年4月7日,楚雄州中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书,诊断陈学金的伤情为: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经审查,陈学金从办公室步行前往食堂就餐途中在食堂门口摔伤,事发时不处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摔伤的原因不是因为工作,摔倒时没有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事故也不属于交通事故。综上,陈学金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经研究,拟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2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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