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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2-0402002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0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02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2)第1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袁嘉忆等6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袁嘉忆,女,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职工。袁嘉忆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被派往瑞丽市支援,2022年3月9日8:40分左右流调组在桂平物流大酒店进行现场流调过程中不慎扭伤,导致右足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施菊萍,女,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职工。2022年3月12日上午9:10分左右,在工作期间救治病人时,不慎扭伤,导致腰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施华宝,男,楚雄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职工,2022年3月18下午17:20左右,施华宝按照工作前往黎明路办公区处理事务时,所驾车辆在楚雄市育才路与丰胜路路口往北20米处路段与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施华宝左脚受伤。交警判断施华宝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李华富,男,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在禄丰玻璃厂担任机修工。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3日,李华富和万勇作为机修工负责值班,按照单位对值班人员的,每天08:00-12:00、14:00-18:00正常上班,18:00至次日08:00为待班,要求电话24小时开机,在生产车间有故障需要处理时要及时到现场处理。晚上如果有设备故障需要处理的,处理故障的时间视为加班,第二天可以休息。2021年11月30日晚20:00-23:00左右,李华富、万勇和武加红加班维修设备,第二天上午、下午李华富均未上班,2021年12月1日晚19时40分左右,李华富被同事发现在生活区自己的宿舍内死亡,根据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华富的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冠状动脉肌桥等自身疾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李华富在休息时间在自己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经研究,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5、章述荣,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职工,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工作,2022年1月30日上午7时25分许,章述荣从位于武定县狮山镇环城西路19号的家中出门准备到武定电信公司上班时,在家门口突发不适,章述荣的家属将其扶回家中休息,后章述荣在家中卫生间里摔倒,家属在07时34分左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医生在07时47分赶到后现场对章述荣实施了抢救,抢救40余分钟后宣布章述荣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章述荣准备到单位上班的过程中在家门口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经研究,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6、聂翠萍,女,云南裕丰药业有限公司外包操作工,2022年1月22日下午17时20分许,聂翠萍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途中在楚雄市庄甸路与云南裕丰药业有限公司正门交叉口处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聂翠萍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判定,聂翠萍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聂翠萍在下班途中发生自己承担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经研究,现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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