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部门职能,我局通过登录“司法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工作,现就我局2021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情况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我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件。麒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白泥湾项目”建设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元谋县人社局作出元人社监理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我局作出楚人社行复决字(2021)第1号《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元谋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1年7月1日起,由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楚雄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一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以楚雄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再向其主管部门申请。7月1日开始我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被行政复议情况
2021年,我局认真履行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职责,积极参加行政复议,作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共收到被行政复议案件共13件,均为不服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10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3件向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4件被行政复议由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8件被复议结果均为维持原具体行为,1件由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正在复议中。
(三)行政应诉情况
我局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一审、二审我局机关负责人均出庭应诉,出庭率100%。2021年行政应诉案件一审15件均已开庭审理,经庭审后判决13件、未判决2件,判决结果11件维持、2件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二审6件,已判决6件,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结转二审案件2件,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二审2件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2021年当事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书面再审。
二、主要特点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从案件数量分析:一是2021年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1件,去年无受理案件。二是2021年收到被行政复议案件共13件,2020年被行政复议案件8件,增幅62.5%。三是2021年行政应诉案件共15件,2020年行政应诉案件12件,增幅25%。
(二)行政复议案和行政应诉始终保持较好的胜诉率
从案件结果分析:2021年被行政复议案件13件,除4件由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件正在复议中,8件被复议结果均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维持率100%。2021年行政应诉案件15件,一审判决13件,11件维持、2件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胜诉率84.6%。我局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稳步提升。
(三)案件多由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产生的行政争议
今年除劳动监察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其余案件都是因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产生的行政争议,其主要原因是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与否,待遇差别较大。一是职工未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或其家属不服,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改变原决定;二是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改变原决定,由此达到拖延支付工伤待遇的目的;三是随着人社普法的深入和人社法律法规宣传的扩面,行政相对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有所增强和提高。因此,加强工伤认定工作和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十分重要。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加强行政应诉案例指导,进一步加强对败诉案件、同类案件的分析研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在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特别是围绕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进一步明确执法的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强化执法指引,严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随着行政管理职权的下放,下级部门承担了更多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县市业务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下放的权力事项依法高效运作,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
(三)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扩充执法人员业务知识范围,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工伤认定行政执法培训、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新修订的《工伤条例》《行政诉讼法》内容的学习,强化全体机关干部尤其是涉诉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狠抓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学习教育,造就一支合格的行政执法队伍。
(四)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在涉诉案件的实体问题方面,随着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和司法机关司法水平的提高,各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就实体问题的争议和理解会越来越多,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业务交流,执法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以及诉讼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沟通研究,争取达成共识,规范行政行为,同解决行政机关面临的难题,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