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1) 第 2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辉 等9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辉,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派出所)。2021年1月22日在抓捕嫌疑人过程中,19:40左右在永盛花园小区5号门处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董思明,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28日凌晨2:30左右在值班期间打电话告诉亲属自己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吐血等症状,3:00左右家属赶到时董思明已无意识。8:30分八角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经过30分钟抢救后宣布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视同为工伤。
3、王敏敏,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8日上午7:40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巧功,男,云南然二化工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20日在云南然二化工有限公司玻璃分厂收集样瓶时,10:17分左右被旁边废料收集槽中飞溅出的碎玻璃划伤右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白俊松,男,楚雄志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协管员。2021年1月19日在京昆高速k2532+300M处清理路面杂物,18:30分左右不慎从此处跌落至桥梁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邱燕,女,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1月6日上午到楚雄州烟草公司物流公司分拣车间清点发放该片区的卷烟,9:40分左右,背后的卷烟箱掉落将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阮映岗,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工。2021年1月5日代表发窝乡参加武定县小康杯篮球赛,上午10:00左右不慎扭伤膝关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谢克艳,女,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1月13日15:00左右打扫办公楼卫生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建荣,男,楚雄交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7月6日上午9:32分左右,训练学员至东瓜镇时与一辆重型车相撞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