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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0-1027006 公文目录:失业保险 发文日期:2020年10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解读

2020年6月3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劳动者失业风险上升。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都纳入常住地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2020年5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为尽快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经省政府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0号),着力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助力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敢创业。《通知》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原则,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金期满的大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等都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急与救困相结合原则,既有常规性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也有应对疫情阶段性实施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四是快办原则,通过放宽申领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畅通申领渠道,在特殊时期确保参保的失业人员及时便捷得到生活保障。

《通知》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在特殊时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助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政策规定: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和扣减失业保险金。

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解读:

1.关于“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和扣减失业保险金”。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现在申领,各地要及时按当前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不再对超过时限扣减失业保险金,此前因超过时限已扣减的失业保险金不再进行补发。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并核定其领金期限。

2.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小于等于11个月)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最后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和相关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可依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认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其他年龄证明材料。

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4.对上述三类失业人员,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作为标准。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政策规定: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解读:

1.2020年3月至12月政策实施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中间档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中间档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范围,失业补助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申领失业补助金不得要求先进行失业登记,以用人单位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停保信息为准。

2.2020年3月至12月政策实施期间,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符合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助、生育补助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3.在2020年3月至《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目前因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2020年3月至《通知》下发前应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可以一次性补发。在2020年3月至《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一直未就业,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2020年3月至《通知》下发前应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部分可一次性补发,剩余部分从领金之月起按月发放。

4.业务办理流程

1)经办机构应告知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停保手续时,要如实填写失业人员失业原因(与失业登记时的失业原因一致),并履行告知员工相关失业保险权益的义务。经办机构据此录入信息系统,不查验失业原因的真假对错。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需提供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不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材料。

3)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信息,通过内部数据比对,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4)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核验其领金情况以及是否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核验其参保缴费年限和是否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核验其参保缴费年限、是否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时填写的失业原因是因本人意愿还是非因本人意愿。

5)经办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失业补助金。

6)经办机构应通过社银平台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政策规定:

对按《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解读:

1.对按《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招用、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2.2020年5月至12月政策实施期间,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缴费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档次,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月申领不超过3个月(含)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3.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规定: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解读:

1.2020年3月至6月政策实施期间,对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价格临时补贴=SCPI×当地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2。

2.2020年3月至6月政策实施期间,对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当期中间档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价格临时补贴=SCPI×当地当期中间档失业保险金标准×2。

3.2020年3月至《通知》下发前应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补发,补发3、4、5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时,必须对应3、4、5月份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使用3、4、5月份的相关价格指数进行计算。

三、关于畅通申领渠道

(一)经办机构应告知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要填报失业原因(须与失业登记失业原因一致),并视同用人单位已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经办机构应告知用人单位在停保时填报的失业原因,是经办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是失业补助金的依据,经办机构不负责查验失业原因的真假和对错。若失业人员对失业原因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仲裁结果,重新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并对已发放待遇进行补发差额。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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