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0) 第 07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田雄 等8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田雄,男,楚雄州大海波水库管理处员工。2020年7月20日中午13:00左右,在水库清洗水位观测尺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锦成,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7月11日00:50左右,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割伤右手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丁道虎,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开发区派出所)员工。2020年7月17日上午7:36分在执行护学工作任务过程中,在半山国际小区门口与逆行调头的车辆相撞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翠兰,女,楚雄市裕丰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7月2日16:00左右,在车间打扫卫生时不慎触电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俊华,男,中共楚雄州纪委楚雄州监委职工。2020年6月4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6、赵开珍,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29日上午8:18分左右在烟厂卷包车间清洁打扫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郑建华,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30日上午10:22分左右,在打扫北浦小区公共卫生间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董廷能,男,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0年7月10日12:20左右在前往牟定县凤屯镇卫生院做业务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