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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0-0715003 公文目录:劳动关系协调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15日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自1985年起,我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劳动行政部门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的浮动比例,使企业的工资总额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而浮动,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情况进行自主分配,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工资分配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省取消了企业工资总额审批制度,劳动行政部门不再下达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计划,不再审批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无论是原来的工效办法还是现行的工资总额确定办法,都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工资增长只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且工效联动滞后,没有考虑劳动力市场等因素,内部分配能增能减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二是工资分配秩序不规范。工资总额行政审批制度取消后,我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在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企业主管单位)的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监管下发展各异。有的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有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有的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政策,有的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工资总额确定缺乏明确的规范和依据,随意性较大,工资总额增长过快和增长缓慢的问题并存,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较大,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监管体制尚不健全。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少数自律性强的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但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设区市以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处于无监管状态,管理政策“政出多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而且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二、政策依据

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并抓好贯彻落实。

三、改革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激励和约束并举,效率和公平并重,既符合市场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为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云南篇章,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四、改革意义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更好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创新和完善政府宏观指导调控,推动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制衡作用,有利于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劳动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收入分配格局合理、有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方向与国有企业改革相一致。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统一。以企业效益为导向,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建立健全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的工资分配制度。

三是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协调、与岗位价值和工作绩效相匹配。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

四是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内部决策制衡机制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和监管关系,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集团)的分级监管责任。

六、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是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实施意见》改革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需求,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二是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坚持效益导向,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了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实现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三是建立市场对标机制。《实施意见》提出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与市场的对标,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与对标情况挂钩,使职工工资水平更好的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实施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实施意见》对深化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使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切实做到工资水平能增能减。并对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原则要求。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做出了规定。

七、《实施意见》的特点

我省《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主要有六方面的特点:

(一)突出了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即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明确提出了与工资总额同向联动的经济效益指标和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的选择要求,有利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精准选择工效联动指标,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量化了衡量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明显偏高与明显偏低的标准。借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经费基数的上限规定,将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作为衡量企业工资明显偏高的标准;同时,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作为衡量企业工资明显偏低的标准。这样有利于贯彻落实改革精神时形成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标准。

(三)设置了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的封顶和保底的限制性保护性措施。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原则上按不超过20%确定。设置封顶和保底,能够有效平滑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波动的曲线,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增加了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可视减亏情况,在不超过工资指导线下线范围内,安排工资总额适度增长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亏损状态中的企业,通过相应的工资效益联动政策激励负责人和职工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积极减亏、扭亏为盈的积极性。同时,对减亏企业的工资总额增幅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引起不平衡。

(五)统一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实施意见》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确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为全省国有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可操作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基本规则,有利于各地各部门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

(六)明确州市、县市区不再层层制订贯彻实施意见。鉴于工资分配改革问题的敏感性,同时我省《实施意见》已在国务院《意见》基础上作了大量的细化量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确保改革政策的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避免互相攀比引发矛盾,《实施意见》明确州市、县市区不再层层制订贯彻实施意见,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直接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八、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本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时明确本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九、实施时间

《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来源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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