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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841 公文目录:养老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关于做好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书面稽核的通知

楚人社办〔2016〕3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书面稽核的通知

 

州属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 我局决定采取“集中办公、统一申报、统一稽核”的方式,统一开展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拷贝电子数据。请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自带U盘到我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7—9号窗口,拷贝《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数据。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一公司两市场办公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联系电话:3369207,3169222。

(二)填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直接打开拷贝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将新核定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填入文件中“工资”栏目内,并进行认真校对保存。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中个人缴费工资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规定的《 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填报。(相关文件可到州人社局网站www.cxrs.gov.cn“社会保险”或“政策法规”栏目下载)

(三)资料报送。请各参保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连同以下相关资料,在3月20日前报我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7—9号窗口。1.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附2015年度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工资情况部分)原件及复印件(无工资情况报表的须提供应付工资账册),退休人员附社保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的2015年12月《退休职工退休费用表》。2.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附2015年12月工资花名册及《2015年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审批表》,退休人员附机关社保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的2015年12月《单位工资数据表》。

(四)申报受理时间。我局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稽核工作组,在以下时间内受理单位申报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书面稽核工作。1.电子表格数据拷贝时间:2016年1月22日—2月19日。2.集中申报及稽核时间:2016年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

三、注意事项

(一)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准确申报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认真复核新录入的缴费工资数据,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导致缴费工资申报出错。

(二)对拷贝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表格,各参保单位只需如实填列“工资”一栏,对其它内容和格式不得做任何修改。

(三)2016年1月—4月停保的参保人员仍须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同时,将对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情况进行书面稽核。

(五)请各参保单位在申报信息资料的同时,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的《社会保险承诺书》(见附件)。

(六)对不按要求和规定如期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的,我局将按《社会保险法》、《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2日

 

 

 

云南省   楚 雄 州   社会保险

承    诺    书



     楚 雄 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我单位接受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就稽核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社会保险各项义务。

二、我单位已按要求提供了稽核工作所需的会计、统计等相关报表、凭证及有关资料,并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我单位会计、统计资料的编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无账外账和账外资产,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完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稽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被稽核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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