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2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丁忠洪等2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丁忠洪,男,楚雄市中山镇普掌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文书,2014年9月20日下午15时45分左右在村委会办公室开会期间晕厥,后被送到楚雄州中医院进行 ,当晚23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2、普世海,男,武定县朱家坝采选厂职工,2014年8月30日00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翻渣车侧翻事故,01时42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昌礼,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9月18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顶板冒落事故,11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永富,男,中国石化楚雄石油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职工运动会篮球训练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丁朝奎,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17日下午14时17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吴杨川,男,云南省楚雄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反扒中队担任协警,2014年9月22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被刺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德燕,男,云南省楚雄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反扒中队担任协警,2014年9月22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被刺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鲁宏文,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10月16日晚23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朝旺,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10月14日晚21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立寿,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5日上午08时4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连洪,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梁明,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普永宏,男,大姚县人民医院职工,2014年8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何湘勤,女,大姚县蜻蛉自来水厂职工,2014年9月14日晚20时20分左右在单位值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建升,男,大姚县三台乡中心学校职工,2014年9月6日到三台校区参加教育上的三台片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9月7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会议结束返回学校途中发生单方面摩托车翻车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王丽娟,女,大姚县金碧卫生院职工,2014年9月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美芝,女,南华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30日傍晚19时左右在南华烟叶经营部食堂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杨明武,男,南华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在南华烟叶经营部老红山货区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何开发,男,云南建达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南华复烤厂白虎山货区下烟包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曾勇,男,云南建达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南华复烤厂仓储分选车间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官靖林,男,云南建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9月30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南华复烤厂白虎山货区上班过程受伤。
22、查金芬,女,南华松香厂职工,2014年9月10日下午15时左右在车间更换松香沥网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张正伦,男,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工勤人员,2014年9月18日上午09时左右在食堂内做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叶志伟,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职工,2014年9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在南华龙川镇徐营上庄科村委会张家冲村民小组排查有线电视网络故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黄开文,男,南华龙川中心学校大谷堆完小教师,2014年9月12日上午07时40分左右在学生自习期间去上厕所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