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1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龙等2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龙,男,云南省楚雄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巡逻防控中队担任协警,2014年8月3日凌晨02时左右下班后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罗绍亮,男,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24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瑞梅,女,中国石油云南楚雄销售分公司职工,2014年9月17日上午08时4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突然晕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周兴,男,楚雄亮晶晶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9月5日凌晨04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莉,女,楚雄源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0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起加忠,男,永仁县水务局职工,2014年7月18日下午17时左右在水库涵洞外测量水位时不慎被洪水冲走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洪芝,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2014年8月27日晚19时55左右打扫完公厕卫生步行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文胜,男,禄丰县舍资小学教师,2014年9月1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谏,男,双柏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职工,2014年8月27日上午08时左右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之后请假到诊所输液后回家,于11时左右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10、李树堂 ,男,牟定县河节冲砂石料场职工,2014年9月1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全正华,男,牟定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9月16日下午14时52分左右外出进行移表工作期间由于下雨路窄车辆下滑,在跳车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赵润廷,男,云南牟定金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9月17日晚19时40分左右在值班期间在公司大门口被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陶其生,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8月16日在单位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肺部有阴影,诊断为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杨绍雄,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8月16日在单位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肺部有阴影,诊断为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倪学施,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8月16日在单位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肺部有阴影,诊断为矽肺二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严孝顺,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8月16日在单位职业病健康检查钟发现肺部有阴影,诊断为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赵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9月15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朱光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9月10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和志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9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钟万财,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9月17日上午07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周昌云,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8月20日在单位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肺部有阴影,诊断为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谭发喜,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9月14日晚21时1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普德银,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9月24日上午08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李军,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10月6日下午15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