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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66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1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经福昌等2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经福昌,男,楚雄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30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15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2、刘建,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被派遣到楚雄州国土资源局上班,2014年7月29日下午18时26分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得雄,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被派遣到楚雄师范学院上班,2014年7月10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执勤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袁发英,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被派遣到楚雄卷烟厂上班,2014年7月10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烟厂新区食堂工作期间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刘开荣,男,楚雄志成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被派遣到楚雄市交通运输局上班,2014年7月25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楚雄市西舍路镇从事测绘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荣兴,男,大姚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7月9日晚22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黎永平,男,大姚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7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海聪,男,大姚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7月6日下午14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虎,男,楚雄顺通交贸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2014年1月26日中午13时45分按照单位安排出差期间在昆磨高速公路K50余家海服务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郭家雄,男,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职工,2014年7月1日上午8时左右按照单位领导6月30日的工作安排,从楚雄市花园路家缘尚品小区去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取急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途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严志娟,女,元谋土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7月19日上午9时1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张绍传,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5月25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在单位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钟开勇,男,大姚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职工,2014年7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10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14、尹丁雷,男,禄丰县公安局职工,2014年6月15日上午12时左右在昆明市昆曲高速公路小哨服务区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段志洪,男,禄丰县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30日下午15时05分左右在硫酸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龙光荣,男,禄丰县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3日上午9时左右在磷肥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朝周,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6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永锐,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6日下午14时左右在维修煤气管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孔伟,男,禄丰县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8日下午14时25分左右在磷肥车间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刘光进,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2月25日凌晨2时左右在扎钢厂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鲁美寿,男,禄丰华盛环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9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在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李兴,男,禄丰森龙有限责任公司滑石板采石场职工,2014年8月3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受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42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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