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1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樊聪等2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樊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6月29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宗平,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6月27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凤,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雄宝酒店上班,2014年6月12日下午16时35分左右在工作间清洗杯具时被破损的杯子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孙菊芳,女,楚雄永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州交通银行从事帮厨工作,2014年6月17日晚20时左右在食堂洗碗时被破损的玻璃杯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振伟,男,云南万裕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马开明,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日上午9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林科平,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严梦云,女,楚雄彝人古镇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日中午12时左右在安排员工清洁路面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段建辉,男,楚雄云星铜材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8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时被溅起的铜溶液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毕其森,男,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6月24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沈丽仙,女,楚雄凯滋漫经贸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6日上午9时左右在超市店内仓库做清洁工作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成华,男,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公司生化分厂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黄海斌,男,云南恒业古镇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13日晚21时30分左右在山东出差期间在项目宣传活动收尾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杨海宁,女,大姚县六苴镇中心学校职工, 2014年5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在六苴中学七年级441班教室上课期间被学生推倒在讲台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高汉泉,男,大姚县蜻蛉自来水厂职工,2014年6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在金碧镇厂房村委会黄家洼抄水表过程中被狗咬伤左小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周楠琴,女,云南省姚安县麻纺织厂职工,2014年7月1日中午13时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普琼丽,女,禄丰县人民医院职工,2014年6月30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到配液中心取液体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张明,男,禄丰县人民医院职工,2014年6月30日上午9时10分左右从三楼到二楼取材料时滑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李绍银,男,禄丰云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17日经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尘肺二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宋存峰,男,禄丰县畜牧兽医局职工,2014年6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到恐龙山镇长田村委会检查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郭晓艳,女,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0日晚23时23分骑自行车到公司上夜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杨志斌,男,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5日晚00时50分左右在公司硫酸车间更换酸管时被硫酸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刘燕萍,女,云南百丝佳化纤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公司车间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方志军,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7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公司井下发生的顶板事故中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有清,男,元谋县水务局职工,2014年5月20上午11时左右在工地检查工程质量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徐世兵,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秃林平,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3日夜班期间约凌晨2时3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徐德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7月4日早班期间约8时1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42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