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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652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4年07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1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罗云才等2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罗云才,男,南华茂森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5月2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文英,女,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5月南8日晚19时3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因啤酒爆瓶被玻璃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建刚,男,南华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5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在楚雄火车站附近查找犯罪嫌疑人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万先,男,南华县五街中心学校教师,2014年5月19日下午14时左右准备到教室上课的途中在校园内的操场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何志忠,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南华县分公司职工,2014年5月7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到村里核实烤烟移栽面积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国存,男,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0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工作期间时因啤酒瓶爆炸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继科,男,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在公司办公楼前更换旗子时因旗杆钢绳崩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丁习忠,男,南华茂森综合利用有限责任职工,2014年6月17日上午6时40 分左右在车间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许世铎,男,南华松香厂职工,2014年6月1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廖福华,男,云南牟定兴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0年至2013年在柜山及清水河矿点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谢云海,男,云南牟定兴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0年至2014年在柜山及清水河矿点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朱发苍,男,云南牟定兴宏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5年至2010年在江坡柜山矿点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朱发开,男,云南牟定兴宏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5年3月至2010年在江坡柜山矿点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黑正林,男,牟定县新桥镇大龙箐建材石料场职工,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在大龙箐建材场从事采石、碎石工作,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赵月云,男,牟定县蟠猫乡人民政府古岩村委会副主任,2013年12月3日根据领导的安排驾车到牟定县城出差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杨令稳,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罗金昌,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杜炳训,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杨兴怀,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杜春禄,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3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艾自翠,女,牟定云四农机具制造厂职工,2014年6月9日上午11时左右在上班过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刘楷龙,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井下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令稳,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上班过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杨令红,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3日中午13时左右在井下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何江,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2014年7月1日下午17时左右在单位组织的庆祝七一建党节活动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42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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