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为切实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及《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50号)文件精神,楚雄州人社局将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标工作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落实,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对象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括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1、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2、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在此次调待中,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包括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政策法规承担调待费用。
6月30日前,我州已圆满完成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目前,全州共有645人享受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其中:伤残一级的5人,伤残二级的13人,伤残三级的33人,伤残四级的83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461人,伤残津贴月支付金额达251391元;生活护理费月支付金额达12268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达371308元。补发2014年1月至5月伤残津贴共计24860元,护理费共计125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1490元,三项合计78870元。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我州伤残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人均增加185元,人均伤残待遇达1807元/月,与上年度人均伤残待遇相比增长了10.3%,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107元,调整后人均生活护理费达1064元/月,与上年度人均生活护理费相比增长了12.8%,供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90元,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800元/月,与上年度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相比增长了14.4%。 (州人社局 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