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2014)第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俊等3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俊,男,楚雄州博物馆职工,2014年5月26日晚21时左右在楚雄市西舍路镇达诺村进行古道调查走访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兰发权,男,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4年6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在仓库打扫卫生时滑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毛永祥,男,云南省楚雄高级技工学校教师,2014年6月6日下午16时30分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排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施进涛,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卷烟厂任安保员,2014年6月12日下午18时14分在烟厂组织的消防业务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董世华,男,楚雄市大地基乡人民政府民情办主任,2014年6月8日晚22时左右在下村进行民情工作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陈保森,男,楚雄弘邦林华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5月29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在实验室做试验时被灼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丁道显,男,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2014年6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和同事在开发区市民广场进行城市管理工作巡查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胡燕,女,一平浪兴云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19日下午18时左右在装车清扫车皮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何於寿,男,禄丰县城南小学教师,2014年6月14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禄丰县第十四届“希望杯”篮球赛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刚,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9日上午11时在公司铸造车间检修机器时被机器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石文武,男,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工,2014年6月2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会议室布置会场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刘自桂,男,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1日早班7时40分左右在包装重钙作业时被机器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张春林,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4日晚19时40分左右在井下推车出矿时被钎杆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张建平,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在井下扒车作业时被突然回翻的重斗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长金,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4年6月9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面锯木头时被顶上掉下的石块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毛孝同,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4年6月17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巷道装煤时被垮下的石块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永平,男,2014年6月13日夜班23时20分左右在推矿车时被矿渣砸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赵加女,女,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5日上午6时左右在铸造车间浇铸缸套时被铁水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王子云,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4年6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在铸造车间检修时电路突然碰火被烧伤面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张自忠,男,禄丰县职业高级中学教师,2014年6月25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在学校工会组织的蓝球赛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徐正珊,男,禄丰县职业高级中学教师,2014年6月25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学校工会组织的蓝球赛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杨春波,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6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在地面检修电缆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华林,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6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掉下的钢梁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杞正洪,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6月9日晚21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煤渣子擦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刘光银,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6月14日晚22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工作面滑下的渣子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卓洪,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6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掉下的水泥背板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富贵,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4年6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机头横背挤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梁志昌,男,姚安县司法局左门司法所所长,2014年6月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骑摩托车到村委会调解民事纠纷并检查半年政法综治工作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段兆元,男,双柏县司法局独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2014年6月7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骑摩托车外出办案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肖中平,男,云南金忆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3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酿酒过程中吸烟引起火灾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42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