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第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周锦等5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周锦,男,楚雄州体育运动学校教师,2014年11月14日在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住晓芳,女,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爱萍,女,楚雄州中医院职工,2015年2月11日上午07时15分骑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余林荣,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2月5日被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陶忠,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3月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夏永平,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雄宝酒店工作,2015年2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肖建平,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30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罗存华,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电信公司工作,2014年9月13日上午09时40分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尹辅朝,男,楚雄师范学院职工,2015年1月26日上午09时左右在校园内准备上班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王永祥,男,武定县吉闳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6日下午17时20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赵雷强,男,永仁县烟草公司职工,2015年1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在排练节目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苏朝阳,男,双柏县烟草公司职工2015年1月15日上午09时驾车到楚雄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杨世军,一平浪煤矿职工,男,2015年2月26日晚1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马贤蛟,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2月2日中午12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马明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月30日晚上21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毕其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2月10日下午14时5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邹光祥,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2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段继东,男,元谋县移民开发局职工,2015年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张应喜,男,南华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张汝润,男,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2015年1月25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张志文,男,南华县怀宝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28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二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何永蓉,女,南华县龙川镇兽医站职工,2015年2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到村民家中给羊打预防针过程中被羊踢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车向琴,女,中共大姚县委员会办公室职工,2014年12月24日17时左右在参加城区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李玉华,女,大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2015年1月9日下午17时20分到州住建局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林彩,男,大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2015年1月9日下午17时20分到州住建局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何明金,男,大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2015年1月9日下午17时20分到州住建局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金卉,女,大姚县民族中学教师,2015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从楚雄返回大姚准备参加学校晚上19时召开的例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施永玉,女,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15年2月24日上午09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普晓东,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2015年2月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到安乐乡桃源村委会检查工作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刘先明,男,牟定县公安局特警,2015年2月18日中午13时左右从公安局宿舍跑到院子准备参加特警大队集合后进行武装巡逻时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夏强,男,牟定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牟定县中医院担任保安员,2015年2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 徐光才,男,云南牟定三福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 2015年2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从公司基地骑三轮摩托到公司拉化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杨子亮,男,大姚县公安局辅警,2014年12月23日晚22时左右出警过程中被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苟建英,女,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11日晚23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马俊,男,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单位工会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姚兴明,男,楚雄尚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杨联福,男,楚雄市锦翔食用菌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16日下午 16时30分左右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刘红秀,女,云南艾尔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31日下午 15时50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周承云,男,永仁县万马林场职工,2015年3月1日10时30分左右在进行护林防火巡查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王彬,男,禄丰县人民法院职工,2015年2月3日下午15时左右在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起云峻,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非自良,男,禄丰县广通兴明铜矿职工,2014年3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陈绍刚,男,禄丰三多装卸队职工,2015年2月13日晚23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张树华,男,禄丰三多装卸队职工,2015年2月11日下午1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段秋平,男,禄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14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罗美珍,女,禄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14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唐志发,男,禄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14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罗延进,男,禄丰县委组织部职工,2015年2月4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到一平浪镇横沟村委会慰问困难老党员期间,在横沟小学组织的拔河比赛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白兴全,男,禄丰红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17日中午12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李祖华,男,禄丰云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25日晚23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许文华,男,南华县龙川中心学校教师,2015年1月11日在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2、马连会,男,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15年1月19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17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3、林军,男,云南省大姚县地方税务局职工,2015年2月9日下午16时47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突发疾病,17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4、和承军,男,牟定县公路管理段职工,2015年1月29日上午08时15分左右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10时4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5、赵贵强,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2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19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6、施家生,男,双柏县烟草公司职工,2015年1月18日下午14时07分左右在安龙堡乡六纳村委会下乡期间突发疾病,14时10分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