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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625 公文目录:劳动关系协调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6日

劳动合同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1、什么是劳动关系?

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分为几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类型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共同确定

5、什么情况下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8、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9、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抵押金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10、劳动合同能否由用人单位自行拟定?

答:我州的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文本)》,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可经平等协商在该合同文本的基础,增加约定事项。企业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必须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1.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2、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4、劳动合同能否变更?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答: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16、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单位变动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1、《劳动合同法》对支付经济补偿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什么是工资,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也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的收入。

23、试用期的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4、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5、工资应以何种方式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 货币方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人民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6、工资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7、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

答: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依上述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8、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企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确定劳动定额时要合理,应该使大多数人在规定日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都能完成,应合理确定最低计件单价,应该使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日时间内完成定额计件后得到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按时、日、周、月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相当一部分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定额计件,所得计件工资低于当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说明企业所定的计件单价过低,计件工资的相应折算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予改正,提高计件单价。

29、最低工资制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1)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全员承包除外;(3)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30、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中是否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最低工资中。

31、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无效。

32、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答:工资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对于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应视为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从事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33、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相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全体公民的法定节日假期为11天。据此,我州全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261天;月计薪天数=250÷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34、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150%计发支付加班工资。

35、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2)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6、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答:通常理解,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无加班费,如果超过的,一律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150%计发,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300%计发。

37、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六十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或四十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8、用人单位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此,应当注意,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39、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40、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论后来是否安排补休,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1、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有否加班费?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42、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数额有何限制?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3、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即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45、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约定事项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必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当事人协商合同约定时应注意,(1)约定事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2)约定事项必须以维护当事人双方权益为前提;(3)约定事项应当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相关。

46、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7、违反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根据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被侵害的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用人单位因调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8、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费或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的,该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虽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竞业限制补偿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对劳动者不能就业或限制就业期的补偿,没有约定经济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费。

49、如何约定培训费及其违约赔偿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50、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1、什么是劳动用工登记?

答:劳动用工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社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录备案的行为。

52、劳动用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用工登记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其他各类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劳动用工登记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登记对象的用工登记管理工作。

53、哪些单位需要进行劳动用工登记?

答:根据《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登记。

54、如何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答: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55、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备案提供以下备案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五)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用登记名册》(新签);

(六)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56、什么是劳动合同备案?

答:劳动合同备案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的服务措施。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报备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加盖劳动用工登记专用章,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并提出指导性建议。劳动合同备案后,劳动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57、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职工名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劳动者财物?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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