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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89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23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2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周文汉等3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周文汉,男,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分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进行电力施工过程中因电杆倒下被砸中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冯新文,男,楚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驾驶员,2015年9月23日驾车与同事一起到八角镇进行挂包帮转走访活动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3、起发平,男,南华县一街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9月30日上午在下乡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杨晓明,男,武定县昌隆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19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焦登禄,男,永仁县金风冶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16日下午14时1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潘金芬,女,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30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耀,男,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工,2015年10月20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在参加“恐龙杯”蓝球比赛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金良,男,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6日上午09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凤珍,女,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30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韦柏宏,男,牟定县公安局巡防队员,2015年10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丁文虎,男,牟定县幸福烟农服务专业合作社职工,2015年10月28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习元忠,男,牟定乾泰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7日下午 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周永福,男,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6日上午10时26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杨守珍,女,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7日上午08时10分左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张文华,男,南华县水务局副局长,2015年10月14日上午09时左右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徐啸,男,双柏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9月19日晚21时左右在出警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王仕银,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29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张志春,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9日凌晨03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普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1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白兴龙,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29日下午16时30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谭荣宪,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28日晚22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刘贵林,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0月16日下午16时1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金能,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8日下午16时15分左右在大姚六苴铜矿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余胜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8日下午14时08分左右在大姚六苴铜矿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殷俊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工公司职工,2015年10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大姚六苴铜矿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马红杰,男,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楚雄军分区后勤部驾驶员,2015年10月16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在保养车辆过程中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亚芹,女,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工,2015年11月3日下午17时左右在公务中心运动会篮球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李旺能,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5年9月25日晚21时20分左右在客户家维修机顶盒过程中被电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张梅,女,楚雄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2015年11月2日上午11时左右在办公楼楼梯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杨有昌,男,楚雄州水务局住宿区门卫,2015年6月15日凌晨01时左右在值班期间被住户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陈宗发,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3日中午 12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韦晓莉,女,楚雄市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16日上午0 9时左右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马杰,男,楚雄市鹿城镇卫生院职工,2015年10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王锡祥,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公交驾驶员,2015年10月25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清理车辆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赵海波,男,楚雄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3日下午 17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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