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8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2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琼英等2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琼英,女,姚安县中才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职工,2015年9月24日下午19时20分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祈兵,男,云南省一九九煤田地质勘探队职工,2015年8月6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19时3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3、陈春,男,大姚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县六苴镇者纳么村委会从事森林管护等工作,2015年7月5日上午11时左右在检查花椒预整地过程中突发疾病,2015年7月6日凌晨02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者开华,男,南华县红土坡镇咪拉山煤矿烂木场井矿长,2015年7月9日上午12时左右到南华县经信局开会期间突发疾病,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2015年7月10日者开华家属放弃治疗并将其送回禄丰老家,当日中午13时40分左右在家中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李荣兴,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5年9月14日上午07时3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周梦婷,女,云南万裕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9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 张丽,女,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徐官坝小学教师,2015年9月6日早上09时10分左右在课间去上厕所途中在楼梯上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起福先,男,姚安县太平中心学校陈家小学炊事员,2015年9月24日下午14时43分左右在学生食堂打扫清洁卫生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杜文英,女,双柏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8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在参加第十三届财政杯运动会集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莲芳,女,双柏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8月18日下午17时左右在参加第十三届财政杯运动会集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华兵,男,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24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鲁长福,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2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万贤,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5日凌晨04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张建明,男,禄丰县金山镇振兴装卸服务部职工,2015年10月2日晚2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华东,男,禄丰县金山镇新中联工程机械租赁中心职工,2015年9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谢保发,男,禄丰江达磷化学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7日上午07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琼,女,牟定县新桥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8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按照单位安排到牟定县农业局交表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曾元华,男,云南牟定怛德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9月22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张丽琼,女,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9月13日上午08时左右按照单位安排和同事到村委会抄水表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朱继兴,男,牟定县交通运输局驾驶员,2014年10月22日上午11时45分在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阮丽,女,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47分与另外两名同事因工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陈华,男,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47分与另外两名同事因工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周玉兰,女,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47分与另外两名同事因工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王永平,男,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热区生态农业研究所职工,2015年9月20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杨俊云,男,元谋县清和中学后勤工作人员,2015年9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0日



下载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网站信息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8-3369165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08101678号-3  网站标识码:5323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