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2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雄云等4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雄云,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5年9月13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饶强,男,云南新华印刷二厂职工,2015年9月29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学得,男,楚雄志成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光电力工作,2015年9月8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外出抄电表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郭应花,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5年9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从事绿化工作过程中被马蜂蜇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徐春香,女,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5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武洁明,女,楚雄州大海波水库管理处职工,2015年9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在上班期间在水库驻地院内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向勇,男,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9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郭明波,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担任巡防队员,2015年9月16日凌晨01时30分左右在开发区进行查缉工作过程中被摩托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胡培爱,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3日凌晨01时左右在工作中被电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段琼贞,女,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4日中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殷永刚,男,云南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5年9月11日凌晨02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邓存财,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毛永开,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唐增平,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27日中午13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刘梅,女,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10日晚21时30分左右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李海忠,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15年8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高德理,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15年8月26日上午9: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梁海,男,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苴项目部职工,2015年8月21日下午17时5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段建平,男,大姚县龙街塔底砂石料厂职工,2015年9月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张映良,男,大姚县财政局职工,2015年8月30日上午09时10分左右在禄丰县参加财政杯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白崇礼,男,大姚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县赵家店镇从事森林管护等工作,2015年9月7日上午11时左右在赵家店镇北新街响水木材检查站执勤过程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张小平,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职工,2014年6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在为客户在迁移电信宽带时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云平,男,元谋县姜驿乡人民政府职工,2014年11月28日到骑摩托车下村,11月29日工作结束后返回途中,在上午10时15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娄万荣,男,元谋钰坤包装制品厂驾驶员,2015年8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在对公司漏雨厂房进行检修时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胡桂芸,女,元谋县能禹小学教师, 2015年9月8日下午17时55分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叶光祥,男,双柏县法脿中心学校教师,2015年9月8日上午11时55分左右在下课后下教学楼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才枝,男,南华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8月29日上午11时29分左右在执勤过程中被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罗永生,男,南华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8月29日上午11时29分左右在执勤过程中被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朱道荣,男,永仁共创锌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李成翠,女,永仁公路管理段职工,2015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李世荣,男,永仁县平安进口汽车修理厂职工,2015年8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邓燕,女,楚雄市农业局蚕桑站职工,2015年8月26日上午09时左右在办公室上班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张勇进,男,楚雄鸿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工,2015年9月6日下午 17时左右在公司维修车辆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周泽先,男,楚雄经荣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8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李德生,男,楚雄市大过口乡中心小学教师,2015年9月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参加教职工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田正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11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生从助,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常景愿,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李贵芬,女,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25日晚19时左右交班结束后准备到井口澡房洗澡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普武,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15日下午15时1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延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张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9月9日上午11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