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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75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2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1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孙卫琼等1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孙卫琼,女,楚雄州体育运动学校教师,2015年8月24日晚20时左右在参加13届州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俊鹏,男,云南万裕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光科,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9日凌晨02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余超兴,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9月7日晚19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自平,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9月7日中午13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刘小飞,男,禄丰锦泰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4日上午10时左右在车间修理机器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胡文兴,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代勇明,男,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19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饶贵海,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段朝留,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25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普天恒,女,楚雄州张武庄煤矿职工,2015年9月7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张正云,男,南华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2日下午凌晨05时2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祝长云,男,南华县意和砂场职工,2015年8月6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秀良,男,云南合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刘玉磊,男,南华县水务局职工,2015年7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在外出检查工作期间因乘坐的车辆被滚石砸中导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殷圣聪,男,南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5年8月1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调解室进行调解工作时被调解当事人用手机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罗思中,男,楚雄欣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24日中午13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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